来源:莱芜新闻网
2017-03-29 14:49:03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据不完全统计,目前,莱芜市仅纳入管理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点(以下称“三小”)单位就有近万家。这些食品生产经营业态在给百姓日常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存在着不少食品安全隐患,也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最难监管的领域。那么,莱芜市如何对“三小”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监管和治理呢?3月23日,记者采访了莱芜市食药监局有关负责人。
生产经营活动需遵守“六项标准”
由于“三小”经营单位数量多、交易场所分布广泛等因素,使得传统的监管方式难以奏效。为此,莱芜市要求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点必须按照以下六项标准开展经营活动。
亮证经营。小作坊、小餐饮必须取得登记证,食品摊点应当进行备案,并取得信息公示卡。未实施登记、备案的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点不得生产经营;从业人员应取得健康证明。这些项目要在生产经营场所显着位置张贴或者悬挂登记备案凭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接受消费者监督。
安全承诺。食品“三小”单位应当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保证食品卫生、无毒、无害,对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诚信自律,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原料公示。食品“三小”购进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要求,应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使用了食品添加剂,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公示食品添加剂名称和使用量。小作坊生产的预包装产品要正确标注配料和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对小餐饮倡导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以便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
单据留存。为了便于追溯和监管,食品“三小”应当从正规渠道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查验留存供货者的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登记证、产品合格证明和进货票据等。进货票据留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操作规范。食品“三小”要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加工设备设施要生、熟分开,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生产加工。不得生产经营《食品安全法》禁止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小作坊不得接受委托加工和食品分装。
场所清洁。食品“三小”生产经营场所要与污染源保持安全、无害距离;具有相应的四防(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备设施。
确定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
为便于日常监管,最大限度地确保食品安全,结合“三小”业态的生产经营实际,《条例》确定了生产经营的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对原料采购、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场所卫生条件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对生产经营实施禁止目录管理,对禁止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生产加工、经营的食品作出了明确规定。
《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下列食品:乳制品、罐头制品、果冻、冷冻饮品、酒类、饮料(含瓶、桶装饮用水)、酱油和食醋、预包装肉制品;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食品添加剂;国家和省、设区的市规定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其他种类。
小餐饮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以及国家、省、设区的市规定禁止其经营的其他食品。
食品摊点不得经营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散装酒、现制乳制品、散装食醋、散装酱油、散装食用油;国家、省、设区的市规定禁止其经营的其他食品。
同时,《条例》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方便公众的原则,划定食品摊点经营区域、时段,确定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禁止食品摊贩点经营活动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处罚设计体现人性化执法理念
为增强可操作性,《条例》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轻重程度设置了递进式罚则,即对违法行为先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注销信息公示卡。这一规定体现了人性化执法理念。
根据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授权,《条例》对违反禁止性规定的行为降低罚款起点,以增强基层监管执法的可操作性。如责令限期改正的,逾期不改正,可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点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注销信息公示卡。针对不同业态特点和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条例》也规定了不同种类的行政处罚,并与治安处罚、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相衔接。
此外,《条例》还对各级政府和有关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等失职渎职情形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严格落实问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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