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莱芜新闻网
2017-01-17 14:28:01
燃放“孔明灯”极易引发火灾事故,对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构成极大威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经营业户在全市范围内销售“孔明灯”。
二、禁止任何人在全市范围内燃放“孔明灯”。因燃放“孔明灯”造成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强化市场监管,对销售“孔明灯”的经营业户一经发现要坚决依法查处。
四、各级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流动摊贩的管理和节日公共场所的巡查,对燃放“孔明灯”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理。
五、各级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安全巡逻,发现购买、燃放“孔明灯”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对不听劝阻、恶意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级安监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禁止销售、燃放工作,严防发生因燃放“孔明灯”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
七、各级林业部门要对在林区燃放“孔明灯”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
八、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社区(村)积极开展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的宣传教育工作,加强所辖区域巡逻检查,发现销售、燃放“孔明灯”的,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
九、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新闻单位要加强对禁售禁放工作的宣传报道,提高人民群众对燃放“孔明灯”危险性和危害性的认识。各有关单位和广大市民应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对于发现销售、购买、燃放“孔明灯”的,要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举报电话:莱芜市公安局:110;莱芜市市场监管局:12315;莱芜市安监局:12350;莱芜市城市管理局:12319;莱芜市林业局:6214007;莱芜市森林公安局:5667370;莱芜市消防支队:119。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施行。
2017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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