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莱芜新闻网
2017-04-18 14:01:04
日前,钢城法院审结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判决被告祝某赔偿原告吴某医疗费、交通费等共计282.15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判决现已生效。
2015年7月12日,74岁的吴某与71岁的祝某因邻里琐事发生撕扯,祝某将吴某腰部扭伤。事发时双方均未报警,10余天后,吴某到医院治疗,后向祝某索赔,被祝某拒绝。此后,该村村委会多次组织双方调解未果。2016年5月21日,吴某诉至钢城法院,要求判令祝某赔偿医疗费3140.82元、护理费2100元、交通费257元等共计5497.82元。被告祝某辩称,其从未打过吴某,由其承担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依法审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详细了解案情,充分听取意见,耐心沟通协调,多次组织双方庭前调解,由于双方当事人分歧较大,多次调解均未果。庭审时,被告否认是其造成原告受伤,原告仅提供村委会证明一份,且该证明表述含糊,又无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签字,因此,该证明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仅有262.15元有病历与发票相印证予以证实,其它医疗费,均系村卫生室的处方笺而无发票等予以印证,故对于262.15元之外的其它费用无法认定。
由于事发之时没有报警,查明原告所受伤害是否确系被告所致,成为本案的关键。为查明事实,承办法官没有机械办案,而是积极到村委会调查核实,对该村支部书记魏某及村民调解委员会主任李某进行调查取证,查明了双方确实因琐事发生过撕扯,原告受伤确系双方撕扯所致的事实。多次调解未果后,承办法官及时进行裁判,判决祝某赔偿原告吴某医疗费262.15元、交通费20元共计282.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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