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莱芜新闻网
2017-05-16 07:50:05
今年以来,全市两级法院按照“基本解决执行难”的要求,不断加大执行力度,充分运用罚款、拘留、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加大对规避、抗拒执行行为的惩戒力度,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有力地维护了群众利益和司法权威。
案例一:拒不履行执行义务,执行威慑促和解
被执行人刘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义务,法院综合运用执行威慑措施和调解手段,促使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案件顺利执结。
2012年3月,陈某在本村刘某的废品收购站工作时,不慎将右手大拇指轧伤。2013年,陈某将刘某诉至法院。该案历经一审、再审等程序,判定刘某赔偿陈某医疗费等共计54983.42元。
判决生效后,刘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陈某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刘某经传唤,拒不到庭,且多次躲避执行人员。
为找到刘某,执行干警凌晨4点从法院出发,将刘某堵在家中,向被执行人讲明不履行将对其依法进行制裁的法律后果,在强大的威慑压力下,经过执行法官的耐心教育,刘某彻底打消了侥幸和拖延心理,和陈某达成和解协议,并一次性履行完毕,案件顺利执结。
案例二:担保追偿执行难,财产查控捉猫腻
被执行人某农产品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加大财产查控力度,并按拒执罪移交公安机关侦查,促使当事人和解并履行还款义务。
莱芜某公司代替某农产品公司向银行偿还贷款本息2030610.75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某农产品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法院通过财产查控发现,被执行人生产经营正常,出口巨额农产品,却不将货款汇入其公司结算账户,违反国家财务、税收管理制度,刻意隐藏存款,规避执行,其法定代表人王某被拘留后仍拒不还款,严重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利益。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法院对王某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被执行人感受到巨大压力,主动找到法院要求履行义务,双方在法院主持下重新按原和解协议履行尾款,申请执行人撤回在公安机关对被执行人的控告,本案顺利执结。
案例三:拒不配合执行,网络财产查控促履行
被执行人南通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充分利用网络财产查控平台,顺利执结案件。
南通某公司欠莱芜某木材经销处货款987531.088元,法院作出判决后,南通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南通某公司拒不配合执行,执行人员先后冻结被执行人在华夏银行南京鼓楼支行、华夏银行南通支行营业部、平安银行南京分行营业部、南京银行龙蟠路支行、渤海银行南京分行营业部的银行账户,但各账户均为轮候冻结。执行人员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反复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廊坊解放道支行有存款,且账户正常。2016年2月25日,执行人员赶赴河北廊坊,将案件款扣划至法院账户并过付给申请执行人,该案顺利执结。
案例四:委员不履行,司法建议显震慑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义务,法院针对被执行人山东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市政协委员这一身份,拟提出用司法建议予以警示,顺利执结该案。
山东某公司欠青岛某公司货款33600元及利息,山东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10月,青岛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未查询到有价值的财产线索。
案件调查过程中,了解到山东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吕某系市政协委员。鉴于山东某公司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吕某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涉嫌转移公司财产、规避执行,其行为严重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政协委员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文件精神,法院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对其任职资格予以限制,法院向吕某晓明利害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义务,案件得以圆满执结。
案例五:分公司不履行,依法追加总公司为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绵竹市某分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工资义务,法院依法追加其总公司为被执行人并冻结了其存款账户,迫使被执行人主动要求与申请执行人和解,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2015年3月,绵竹市某分公司拖欠辜某工资2558179元。法院判决生效后,绵竹市某分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辜某申请强制执行。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任何财产线索,执行工作陷入僵局。因绵竹市某分公司无法人资格,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依法追加其总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并远赴四川冻结了总公司的银行账户。最终迫于压力,总公司主动与辜某达成和解协议,辜某向法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案件终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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