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大众网综合
2019-01-16 11:00:01
莱芜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发布公告
因交通违法扣留的车辆,
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当事人
须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逾期不来处理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因交通违法扣留的车辆,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当事人须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逾期不来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具备识别信息的车辆目录:
一大队1165辆,其中:违法车辆131辆(交管科小型汽车30辆、货运汽车9辆、摩托车19辆;方下中队小型汽车19辆、货运汽车7辆、摩托车7辆;口镇中队小型汽车21辆、摩托车1辆;苗山中队小型汽车4辆、摩托车1辆;寨里中队小型汽车2辆;高庄中队小型汽车11辆)、事故车辆1034辆(小型汽车82辆、大型汽车20辆、摩托车677辆、电动车233辆、自行车22辆)。
二大队159辆,其中:事故车辆158辆、辛庄中队违法车辆1辆。
城区大队784辆,其中:小型汽车309辆、货运汽车41辆、摩托车434辆。
开发区大队62辆,其中:小型汽车47辆、摩托车15辆。(公告涉案车辆明细附后)
莱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19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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