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莱芜新闻网
2017-03-21 17:19:03
3月20日,记者从莱芜市科技创新与奖励大会上获悉,为加强和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相关规定和实施意见,结合实际,莱芜市制定出台了《莱芜市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据了解,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引导和激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的后补助资金。补助资金由省、市、区级财政按照一定比例承担,其中市级补助资金由莱芜市财政局、莱芜市科技局负责管理。
受补助企业需要满足的条件包括:在莱芜注册,会计核算健全的居民企业;已经设立研发准备金,研发活动活跃;按规定完成年度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备案,已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的,当年度研发投入须占当年销售收入比例达到5%(含)以上;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的,当年度研发投入须较上年度增加且占当年销售收入比例达到3%(含)以上,并连续两个纳税年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标准予以补助。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部分的10%给予补助;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5000万元以上企业,按其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10%给予补助;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含)以下企业,按其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补助资金由省财政承担50%,剩余部分由市、区级财政按照4:1比例分别承担;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补助资金由省财政承担25%,剩余部分由市、区级财政按照4:1比例分别承担。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获得补助的企业应加强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补助资金及其发生的支出进行单独核算,并持续加大研发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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