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莱芜新闻网
2017-04-28 07:45:04
2017年1月18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莱芜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将于2017年5月1日正式实施,我市的城市管理将有法可依,这也是我市制定的第一部城市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立法背景
近几年,市容管理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关键在长效,目前仍然存在不少问题,比如:体制不顺、机制不完善,一些长期困扰市容管理的“顽症”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市容管理的合力还未真正形成;社会公众动员不够。因此,要巩固和扩大创城成果,建立长效机制,进一步提升城市市容管理水平,除了建立完善的体制,还需要有强大的法律支撑做后盾,所以制定一部全面的市容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势在必行。
立法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莱芜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相关规定,市城市管理局立法工作小组系统总结我市20多年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经验,深入基层和外地开展立法调研,借鉴济南、青岛、日照、临沂、南京等地相关立法经验。在起草过程中,通过召开座谈会、网络平台、书面征询等方式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采纳,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条例》(草案)。
在市政府法制办审核过程中,历经多次修改,提请市政府2016年第六十三次常务会通过,并于2016年12月23日经莱芜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核通过。2017年1月18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条例》将于2017年5月1日正式实施。
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
本章主要介绍市容管理体制机制。第二条中“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通过明确划定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在一定时间段内明晰实施范围,可以有效解决适用区域概念模糊、责任不明确等问题。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过程中,有关部门、街道和社区实行网格化管理,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取得了良好效果,在条例中增加有关内容,将这些经验做法固化为制度。同时,我市市容管理方面专项规划编制工作也需要进一步加强。为此,在总则第四条规定了“重心下移、属地管理,源头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
第二章:建(构)筑物容貌管理。
本章主要从道路两侧建(构)筑物的容貌和依托建(构)筑物的各种活动两个方面进行了规范。提出了沿街建(构)筑物破损陈旧应及时修整,进行立面装修要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禁止在道路两侧堆放物品和搭建建筑物,规定了沿街门店经营者及施工场地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三章:城市道路容貌管理。
本章明确了城市道路的养护和清扫保洁规定;对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维护作出明确规定;提出了管线入地和建设地下综合管廊,推动既有地上架空管线逐步入地;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及两侧空地从事非交通活动;明确了设置临时摊点群及其周边卫生管理的规定。
第四章:居住区容貌管理。
主要对居住区内公共设施容貌、噪音污染的管理责任以及对饲养家禽、宠物行为进行了规定。小区环境与人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我市存在大量老旧小区,大部分管理不规范。随着小区市场化管理不断推进,聘请物业公司进行专门管理成为必然趋势。对这些老旧小区要加强管理,为群众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为此,《条例》对小区内绿化管理、装修、娱乐、体育等活动进行规范,对小区内饲养宠物特别是养犬作出补充规定,鼓励物业企业进驻老旧小区进行物业管理。
第五章:其他方面容貌管理。
主要对临街门店违反市容管理行为进行了约束性规定;对车站、广场、绿地、水域等公共场所的禁止性行为以及公共厕所建设标准进行了规定;对户外广告、照明设施等的设置、维护、保护作了规定。
第六章: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主要是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中有关内容,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投入机制、协调机制、联动机制、配合机制作了规定,设定了建立社会监督员、公开曝光、投诉举报、有奖举报等制度。规定了社会信用体系、执法要求、协管员制度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
第七章:法律责任。
根据法制统一原则,对现有法律、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省政府规章中关于城市市容管理方面已经有明确规定的内容,没有作重复性规定,草案修改稿对草案有关内容进行了梳理和修改。同时,对破坏城市公共设施的赔偿问题和城市管理部门、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问题作了规定。
关于静态交通管理。我市车辆停车难、乱停乱放现象比较突出,严重影响了交通秩序和市容环境。对此,在总则第三条“静态交通”的表述,将车辆停放纳入条例的调整范围,并根据实际情况没有单独列为一个章节,而是分别在第三章第二十八条、第四章第三十七条和第五章第四十八条对城市道路、居住区和单位停车设施内的车辆停放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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