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莱芜日报
2018-08-27 14:14:08
8月24日,记者从市医保处了解到,为进一步提高市民的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市民患大病时的医疗负担,2018年我市建立起了市民大病补偿制度,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
市民大病补偿制度是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特药补助等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患大病市民实施的补充医疗保障措施。2018年市民大病补偿费用按每人每年15元的标准筹集,资金由财政部门承担。
市民大病补偿的对象为已参加我市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正常缴费且能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市民。保障对象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因患大病(含经认定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住院或门诊慢病治疗期间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特药补助等制度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纳入市民大病补偿范围。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病补偿起付标准为3万元,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大病补偿起付标准为5万元,对起付标准以上的纳入市民大病补偿范围的合规医疗费用按65%的比例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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